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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员强奸女孩变嫖宿幼女 被开除党籍

    近日,兰州派出所副所长涉嫌嫖宿幼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接受审理。其实,与其说副所长涉嫌嫖宿幼女,倒不如说是强奸女孩。显然,由于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导致不少人走法律后门,不仅没严惩,反而轻松逃责。嫖宿幼女罪就是留给色狼的法律后门,倘若嫖宿幼女罪不废除,法律后门就堵不了,色狼弟弟必出无疑。

    强奸女孩变嫖宿幼女
    强奸女孩变嫖宿幼女

    3月30日凌晨,一条题为“兰州再现派出所长嫖宿幼女”的微博开始在网络上流传,不到24小时就有20万阅读量和数千次转发及评论。

    30日晚20时47分,兰州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关于网传兰州某派出所副所长涉嫌嫖宿幼女一事经我局核实:原城关分局派出所副所长胡某因严重违法违纪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所涉案件司法部门正在依法审理。”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行的刑法,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嫖宿幼女罪自产生以来,废存之争一直不绝于耳。2009年陕西略阳县“嫖宿幼女案”之后,嫖宿幼女罪更是被民众诟病。

    嫖宿幼女就是留给色狼的法律后门

    根据多方资料显示,“嫖宿幼女罪”是一个独具特色的罪名,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规定中,凡是幼女在法定年龄之下,不管有没有钱物交易,不管是否自愿,与幼女有性行为一律界定为强奸。

    可是,在中国则大有不同。中国的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行的刑法,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

    从量刑上看,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而嫖幼罪最高只能判有期徒刑15年。显然,从刑罚程度就可以看出,嫖宿幼女就是留给色狼的法律后门。

    法律后门不堵色狼弟弟必出无疑

    所谓“饱暖思淫欲”,在当今社会贫富分化严重,而伦理道德又崩溃的情况下,淫欲自然横流。尤其有权有势有钱者,在普通的骄奢淫逸之外,更要“尝鲜”,这就把黑手伸向了幼女。

    当色狼的黑手被抓住之后,可是也总有办法逃脱重罚,为什么呢?因为这些色狼善于走法律后门。2006年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一些色狼强奸幼女,可是却扮成无辜样子,称自己确实不知道少女的年龄,最后只会当做是嫖宿幼女罪,而不是强奸罪。

    由于嫖宿幼女罪不重,未能给色狼起到警示作用,所以一定会导致某些人抱着侥幸的心态继续作案。也就是说,法律后门不堵,色狼弟弟必出无疑,幼女受到伤害风险提高。

    应废除嫖宿幼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并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具有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者奸淫幼女多人等法定情节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管幼女是否自愿,也不管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是否采取暴力或强迫行为,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可以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而嫖宿幼女罪的行为也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且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这种情况下行为更加恶劣,但却可以嫖宿幼女罪定罪,最高只能处15年有期徒刑。

    从上面可以看到,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规定自相矛盾,容易造成执法混乱。显然,这个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免死金牌。

    许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买处”思想,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奸淫,完全具备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要件,理应定强奸罪。“嫖宿”这一情节只是应当作为奸淫幼女的强奸罪的一个从重处罚的因素。

    立法已错,司法解释越描越错,导致实践中强奸、轮奸幼女,被以嫖宿幼女罪从轻处罚,这样的恶法,此时不废,该当何时!建议全国人大立即废除该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