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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派出所长嫖宿幼女被双开 嫖宿幼女罪成犯罪分子

    近日,陕西略阳县“嫖宿幼女案”再现,一派出所长涉嫌嫖宿幼女被双开。在3月30日,网上爆料,称兰州某派出所副所长涉嫌嫖宿幼女,对此,兰州警方予以证实,称已对派出所副所长胡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有人提出质疑,认为嫖宿幼女罪成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呼吁废除。

    嫖宿幼女
    嫖宿幼女

    3月30日凌晨,一条题为“兰州再现派出所长嫖宿幼女”的微博开始在网络上流传,不到24小时就有20万阅读量和数千次转发及评论。

    30日晚20时47分,兰州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关于网传兰州某派出所副所长涉嫌嫖宿幼女一事经我局核实:原城关分局派出所副所长胡某因严重违法违纪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所涉案件司法部门正在依法审理。”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行的刑法,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嫖宿幼女罪自产生以来,废存之争一直不绝于耳。2009年陕西略阳县“嫖宿幼女案”之后,嫖宿幼女罪更是被民众诟病。

    嫖宿幼女罪成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显然,设置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理应废除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的设置有悖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承诺,从相关数据看到,2000-2004年五年间,各级法院共审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判处罪犯240人(注:相当于平均每审理嫖宿幼女案约35起,判处罪犯约48人);但到了2009年,一年内公安部门就抓获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

    另外,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规定自相矛盾,容易造成执法混乱,这个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免死牌。

    理应废除嫖宿幼女罪

    废除嫖宿幼女罪有特殊意义,有利于实现对所有女童的平等保护。“嫖宿幼女罪”不仅刑罚偏轻,还有几方面的严重欠缺:

    其一,嫖宿幼女罪对幼女年龄没有设立底限,14周岁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幼女”的上限,这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10岁以下的无行为能力人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

    其二,该罪忽视了儿童卖淫活动中儿童“被利用”的一面,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将“儿童卖淫”定义为:“指在性活动中利用儿童以换取报酬或其他补偿”的行为,依据《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优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所有儿童卖淫活动中的儿童均被推定为“被利用”的,而“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刑法客观上确认了其卖淫牟利的“自主性”;

    其三,该罪是对道德有“瑕疵”的幼女的歧视,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刑法对幼女的保护不再是平等的,而是将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区分——“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对奸淫“良家幼女”的行为仍按照强奸罪处罚,而对于奸淫“卖淫幼女”的行为,处罚力度与以往相比也大大降低。

    呼吁,按照我国已签署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刑法应该废除此罪,对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无论有无金钱给付,一律按照奸淫幼女来定罪(按照现行刑法应定强奸罪),以确保刑法对幼女实行无歧视(差别)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