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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岁女孩超市偷东西被捆绑示 两个发夹和三颗糖

    【女孩被捆绑示广西北海市一名12岁小女孩,因偷窃被超市员工捆绑挂牌示众。由于此前双方调解不成功,北海市中级法院2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超市老板及两名员工赔偿被侵权女孩医疗费用3649.18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在案发超市和被侵权女孩就读的学校门口张贴道歉声明7天。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4日,受人小兰(化名)在北海市合浦县白沙镇一家超市内,偷偷挑选了两个发夹和三颗糖放进口袋走出超市。随后,未付款的小兰被超市员工抓住并被剥下外衣,挂上“小偷”的牌子捆绑在电线杆上示众。

    女孩被捆绑示
    女孩被捆绑示

    小兰家人认为超市的行为侵犯了小兰的权利,将超市告上法庭。该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今年3月19日,北海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在19日的调解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在道歉方式和道歉信内容上存在争议。原告要求被告在案发超市和被侵权女孩就读的学校门口张贴道歉声明7天,但被告不同意在超市门口张贴道歉声明。此外,原告亦不同意被告当庭书写的道歉信内容,故调解失败。(完)

    此前李天一轮奸一案备受关注,李天一轮奸案虽然还未定罪,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李天一轮奸案尚可减刑,可是广西一位12岁女孩因为偷了两个发夹和三颗糖竟被超市员工挂上“小偷”的牌子捆绑在电线杆上示众。由于双方调解无果,因此北海市中级法院2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超市老板及两名员工赔偿被侵权女孩医疗费用3649.18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在案发超市和被侵权女孩就读的学校门口张贴道歉声明7天。

    小女孩偷东西被超市员工抓住,本应交给警察处理,但是超市的员工没有按章办事,而是采用了“私刑”。3月26日,广西北海中院终审判决超市老板及两名员工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依法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3649.18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23649.18元,并以书面形式向小兰赔礼道歉,将道歉声明张贴于该超市门口和小兰就读的小学门口。

    2011年12月4日,广西合浦县白沙镇某超市门前,一名10岁左右的小女孩被绑在电线杆上,上衣褪至手臂上,低头哭泣,胸前还挂着一块纸牌,上面写着“小偷”二字。正值寒冬腊月,北风凛冽,小女孩脸色发白,咳嗽不止。在围观群众的多次强烈谴责和反对下,超市员工才将小女孩解绑,带回超市内。

    这名小女孩名叫小兰(化名),是合浦县白沙镇一名留守儿童,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小兰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当日,小兰像往常一样到镇上赶集,她到超市拿了2个发夹(价钱分别标价35元和25元)和3颗糖果(每条售价2元),走到超市门口时,超市里的两名员工怀疑其偷窃便把她抓起来,将其上衣褪至手臂,用绳子捆绑其在超市门前的电线杆上,挂上“小偷”牌子当街示众,引起过往群众围观和愤慨。

    此事发生后,合浦县公安局依法对超市员工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事后,小兰的爷爷将小兰送到医院治疗,住院11天,共花费3000多元。

    3月15日,小兰以健康权、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超市老板及其员工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等共78818.37元,并对小兰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小兰的精神损害进行鉴定,诊断小兰存在创伤后应激障碍,正处于发病期,遭受人身损害是其患上后应激障碍的直接原因。2012年7月19日,合浦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同年9月13日,合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老板及两名员工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依法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3649.18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23649.18元,并以书面形式向小兰赔礼道歉,将道歉声明张贴于该超市门口和小兰就读的小学门口。

    2012年10月7日,超市老板及其员工不服,提起上诉。

    2013年3月26日,经多次调解未果,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西北海市一名12岁小女孩,因偷窃被超市员工捆绑挂牌示众。由于此前双方调解不成功,北海市中级法院2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超市老板及两名员工赔偿被侵权女孩医疗费用3649.18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在案发超市和被侵权女孩就读的学校门口张贴道歉声明7天。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4日,受害人小兰(化名)在北海市合浦县白沙镇一家超市内,偷偷挑选了两个发夹和三颗糖放进口袋走出超市。随后,未付款的小兰被超市员工抓住并被剥下外衣,挂上“小偷”的牌子捆绑在电线杆上示众。

    小兰家人认为超市的行为侵犯了小兰的权利,将超市告上法庭。该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今年3月19日,北海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在19日的调解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在道歉方式和道歉信内容上存在争议。原告要求被告在案发超市和被侵权女孩就读的学校门口张贴道歉声明7天,但被告不同意在超市门口张贴道歉声明。此外,原告亦不同意被告当庭书写的道歉信内容,故调解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