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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女捅死性侵男 色男自作孽不可活少女正当防卫

    股城网讯:少女捅死性侵男,法院认为少女涉嫌故意杀人,判处4年刑期。色男将要性侵害少女,少女捅死性侵男,本是正当防卫,为何要判刑呢?法院认为,少女捅死性侵男是属于假想防卫,因为第一次刀捅时,男子已经失去继续侵害能力。正所谓,自作孽不可活,色男被杀也是死有余辜。而少女生命受到威胁,做法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判刑。

    少女捅死性侵男
    少女捅死性侵男

    股城网综合报道:2011年5月一个夜晚,刚过完18岁生日不久的小惠打算从广州火车站乘车前往厦门,不料未买到当天的票。囊中羞涩的她无钱住宿,轻信主动搭讪的“好心大叔”,跟随对方到出租屋休息,不料面临性侵犯。慌乱间,小惠用从墙上取下的匕首将“大叔”捅死。该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开庭时,控辩双方围绕“小惠为何不趁被害人洗澡时逃跑?为何‘大叔’已失去反抗能力还要继续捅刺?”两个焦点问题展开交锋。

    小惠在最后陈述时向死者道歉,希望爸爸妈妈原谅自己,并恳请法官给自己一个重新走入社会的机会。法院查明,被害人杨某将小惠诱骗至窄小封闭的出租屋,向其提出性要求遭到拒绝后,威胁如果不从就杀死她,其行为已经对小惠的人身安全造成实质威胁。当杨某冲完凉赤身裸体上前企图抱住小惠,小惠持刀警告,但杨某不听警告继续实施强奸行为,杨某对小惠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杨某争夺小惠手上的匕首,如果成功小惠将被强奸甚至生命受到伤害。在此紧迫情况下小惠奋起反抗,持刀连续捅刺杨某,致杨某受伤倒在床上。

    其行为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造成杨某伤亡,小惠不负刑事责任。据小惠在侦查阶段的稳定供述,杨某被刺倒在床上后,头靠着墙,好像没什么呼吸,嘴角吐着血,身上有许多血。此时的杨某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小惠的人身威胁已经解除,小惠可从容离开或选择报警,情形对小惠已不再具备实施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

    但小惠准备离开时,因害怕对方没死会起来报复她,又持刀砍刺杨某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属于“假想防卫”,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法院认为,小惠后阶段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结合杨某有先行侵犯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的事实,因此可认定小惠杀人的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法院一审判小惠有期徒刑四年。

    显然而知,少女捅死性侵男,该不该判刑,焦点就是落在小惠属于正当防卫还是假想防卫。法院认为,小惠第一次用利刀痛伤杨某,杨某被刺倒在床上后,头靠着墙,好像没什么呼吸,嘴角吐着血,身上有许多血。此时的杨某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小惠的人身威胁已经解除。可是这只是法院单方面的凭空猜测,并没有实质证据证明杨某确确实实失去继续侵害的能力。

    如果杨某只是假装重伤将死,以减低小惠的防备,小惠一时放松,很大可能会被杨某杀害。每个人的生命力都较为顽强,一刀捅伤杨某,不代表杨某确确实实失去继续侵害的能力。小惠只是一个小女孩,当时陷入一种极度恐慌之中,脑子里一片空白,只知道要保护自己,根本就没有故意杀人的意图。那么,法院又怎么可以认为小惠继续刀捅杨某是故意杀人呢?

    虽然小惠第一次刀捅杨某,就将杨某捅伤流血,但是并不能确保杨某是否真的没事。如果杨某没事,甚至抢过小惠的刀,小惠将会受到更严重可怕的伤害,轻则毒打,重则强奸杀害。小惠持刀连续捅刺杨某,致杨某受伤倒在床上。其行为英爱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现在造成杨某伤亡,小惠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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