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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室友串通轮奸女子 关系错综复杂(2)

    最高获刑十年三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甲、盘某、何某乙、石某结伙以暴力轮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判决何某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何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石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后何某乙提出上诉,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与石某均主动放弃犯罪,应认定为犯罪中止。此外,李某与何某甲发生关系诱发其等犯罪,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要求二审法院改判。盘某也上诉认为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何某甲则上诉提出:李某是自愿与其发生关系,其未与同案人一起实施轮奸且无协助行为,仅是未积极主动制止犯罪,判决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对此,二审法院认为,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和何某甲的供述均证实李某与何某甲发生关系时是自愿的,但仍应当认定何某甲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首先,供述证实,李某到达其出租屋之前,何某甲即向盘某、何某乙、石某提出其要与李某发生关系,盘某等三人提出也要轮流和李某发生关系,显然李某是不可能同意的。在此种情况下,何某甲既未劝阻同案人打消念头,亦未阻止李某前来,而是四人商量决定要轮流与李某发生关系并确定顺序,何某甲还明确供述四人商量过不管李某是否愿意都要一起与李某发生关系,可见事前已与同案人形成轮奸李某的共同犯意。

    过程中,李某哭喊时何某甲故意在洗手间停留,事后安抚李某不要将事情说出去,可见在事件发展过程中并非如其所述是被动、消极的,而是配合同案人对李某轮流实施犯罪。综上,何某甲事前已有对李某实施犯罪的故意,无论事中李某是否自愿与其发生关系,均不影响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对于其他上诉,法院认为,被害人身心所受的摧残是巨大的,何某乙等人提出的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后果不能成立。关于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被害人的行为诱发本案发生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害人毫无过错可言。

    二审法院驳回了所有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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