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利用假身份证件开立银行卡账户存人赃款。洗钱者利用伪造的假身份证在多家发卡银行开立多个银行卡账户,将洗钱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分别存入各个银行卡账户之中。
在各发卡银行大力推进银行卡业务时,其往往放松对客户身份深入而必要的审查,洗钱犯罪分子得以利用银行卡账户轻而易举地将赃款进入银行系统。
二是利用单位银行卡账户存入赃款。利用开设合法的公司,以公司经营为名进行洗钱,是一种常用的洗钱手法。
这其中,利用开设公司的单位银行卡存人洗钱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以公司经营收益的名义存入银行卡账户中,然后再从本卡中进行支付结算或转账。这种洗钱方式,由于是先存入资金到银行卡账户,然后再支付结算,一般情况下,发卡银行的审查是不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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