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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童养媳”被小叔强奸 8年4次逃跑(2)

    2007年,19岁的马泮艳生了一个儿子,但儿子的出生让她感到更加耻辱,“2005年夏天,陈学生弟弟陈学龙第一次强奸了我,后来我怀孕了他也没放过我,这个儿子的亲生父亲是谁我也不知道。”儿子生下时放到她眼前,她看都不看,想摔死这个孩子。生下儿子后,陈学生带她去派出所拍照,做身份证,两人还拍了张合影。2011年,马泮艳查询户口,发现自己的婚姻状况一栏里写着已婚,这才知道,合影原来是做结婚证用的。

    2008年,20岁的她再也无法容忍和一个讨厌的老男人生活在一起。她偷出身份证,在巫山县城的宾馆做了两个月服务员,攒下1200元后去广东闯荡。一个偶然的机会,马泮艳在广州遇到一名在政府工作的大姐。聊着聊着,马泮艳把自己的经历告诉了大姐。最后,这位大姐鼓励马泮艳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帮她找媒体曝光。此事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很快发生转折,2016年6月4日凌晨,经法院调解,两人宣布离婚。婚姻的枷锁打开了,但马泮艳不想这样结束,“他们断送了一个正常人的人生,必须让那些人付出代价”。

    在马泮艳提供给的一份询问笔录显示,2016年5月4日,她到双龙派出所报案,控告陈学生在自己未成年时强行发生性关系,强奸幼女;大伯马正松、姑父罗元道拐卖幼女;双龙派出所与办结婚证的工作人员渎职。然而9个月过去了,公安局一直没有给她回复。巫山县公安局政治处一郑姓警官说,此事正在调查,有结果会对外公布。但是对于为何8个月都没立案,郑警官未作回复。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表明,一般情况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特别重、复杂线索经(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延至六十日。巫山县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则称,马泮艳的案件由县委宣传部统一公布。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放表示,如马泮艳陈述属实,则相关部门的行为存在不作为等问题:

    1、公安机关当年接到报案,在侵害事实较为明显的情况下,认为属于家庭纠纷而未立案,存在失职。

    2、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查验当事人信息、核对身份证、年龄以及是否自愿结合的前提下方可登记、发证,显然当时的登记机关没有进行核实,当事人甚至对自己将要登记结婚一事并不知情。

    3、马泮艳2016年向公安机关报案,长达9个月的时间内都没有收到公安机关是否立案的通知,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9个月的时间已经严重超出了应当决定是否立案的时限要求,存在程序性错误。

    另外,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中存在一个重要情节,即当年在侵害事实发生后不久马泮艳即去报案,双龙镇派出所警察未予重视而未立案,这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形: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马泮艳的案子中强奸罪追诉时效并未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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