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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疫苗管理法 问题疫苗召回不力罚款最高百万

    疫苗的发明为帮助人们对抗疾病起了巨大的作用,所以疫苗一直是深受人们依赖。然而假疫苗、问题疫苗又让人们瑟瑟发抖。不过,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监管总局发布的最新《疫苗管理法》,疫苗监管将更加严格。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疫苗监管更严格
    疫苗监管更严格

    国家市场监督监管总局昨日在官网公布《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分11章,涵盖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各个环节,对疫苗监管的特殊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管理法》的法律责任中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较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三种情形,分别是执行质量管理规范存在严重缺陷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和场地变更等按规定应当审批而未经批准的;发现上市销售的疫苗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采取召回措施不力的。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在违法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

    《征求意见稿》规定,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五种情形,分别为提交虚假临床试验或者上市许可申报资料的;编造生产检定记录、更改产品批号的;提交虚假批签发申报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批签发证明的;发现上市销售的疫苗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未采取召回措施的;其他具有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撤销上市许可证明文件,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没收其在违法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征求意见稿》强化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责任追究,规定监管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a的,地方政府组织领导不力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参与、包庇、纵容疫苗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干扰阻碍责任调查,或者帮助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自长生生物案件曝光以来,老百姓对疫苗充满了惧怕,疫苗是要注射到身体里的东西,如果疫苗不安全,注射疫苗的人就要因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轻则身体受损,重则失去生命。《疫苗管理法》可以更好地整治疫苗领域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