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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卫生法》今从实施 给被精神病人带来“福音”

    股城网讯:《精神卫生法》有效的给被精神病的人带来了“福音”,中国第一部《精神卫生法》今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填补了中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精神卫生法》确定了精神障碍住院治疗自愿原则,被认为将终结“被精神病”事件发生。

    精神卫生法今实施
    精神卫生法今实施

    翟海军绘(人民图片)现行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缺陷《精神卫生法》明确了非自愿医疗的概念、标准和程序等,以此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当事人是否有精神病;第二,当事人的精神病是否严重到必须强制住院今春,59岁的河南漯河农民徐林东跨出精神病院大门,踏上回家的路。6年前,因为帮助邻居跟镇政府打官司,他被镇政府有关人员强行送进了精神病院,跟真正的精神病人一起住了2000多个日夜。昔日的黑发已变得花白,原来住的小院已经破败不堪,悲伤的老父亲已撒手人寰。“代价太大了。”徐林东唏嘘,“我要讨回公道。”2010年4月,该事件被媒体披露,成为轰动一时的“被精神病”案。

    近年来,各地“被精神病”事例屡见报端,主角多是类似徐林东这样的上访者,甚至精神病学专家也不例外。西安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纪术茂,因为退休、科研等问题与院长产生矛盾,给有关领导写信反映,被所在医院院方出具的一份文件指称“有精神病”,他与另一同行的几句私下闲聊也成了“鉴定依据”。这位主持鉴定过2000余个司法精神病案例的专家痛心地说:“如果权力被滥用到精神病的诊断中,说你得病了你都没有办法申诉,谁都可能会成为下一个精神病人。”

    4月10日,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在京举办《精神卫生法》媒体培训座谈会,与会专家认为,社会上所谓的“被精神病”包括两种:一种是正常人被误诊为精神病;另一种则是有些患者的确是精神病,但不应被强制进入精神病院治疗。其背后或有某种政治压力的影子,或有家属干涉患者自由的文化传统,但根源在于不合理的精神病收治制度。精神病院的收治分为“自愿住院”和“非自愿住院”。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黄雪涛,曾与人搜集100多个真实案件,发布了《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

    《报告》指出,因“非自愿住院”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精神病学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比如,强制收治缺少程序规范,医院可以在未见过当事人、未作出诊断的情况下,派人将当事人用“绑架”的方式收治。为减少“被精神病”乱象,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明确了非自愿医疗的概念、标准和程序等,以此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当事人是否有精神病;第二,当事人的精神病是否严重到必须强制住院。适用对象是严重精神障碍者确诊一名住院病人,需经过两道程序:门诊医生确诊;住院前再由经治医生复诊。承担责任的应该是最终给出确诊结论的经治医生11年前的一个中午,知名行为艺术家杨志超为了完成体验、观察精神病医院的行为艺术,主动来到一家精神病医院。

    医生在听完杨长期不上班和曾经自杀等经历后,毫不怀疑地将他列入精神病人的行列,病症是“抑郁症”。从确诊到被安排入院,历时不足2小时。“以往精神病院的强制收治没有门槛,轻微精神病人都可以被收治。”黄雪涛介绍,即将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规定,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前提,是就诊者患有严重精神障碍。黄雪涛举了一个例子。一个月前,刘某因怀疑妻子王女士有外遇,与其发生激烈争吵,并动手打她。王女士于是打电话给某精神病医院急诊科。该院随即派护工将刘某强制绑进医院封闭病房,住院治疗,并强制他服用抗精神病药物。

    近日,刘某病情缓解出院,立刻将该精神病院告上法院。“本案刘某入院时,医院没有确诊他是否患有严重精神障碍,强制其住院治疗缺乏法律依据。”黄雪涛说。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常务副主任马弘介绍,精神卫生法所称的“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并分裂情感性障碍、双向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6种精神障碍。

    美国一所大学心理学系曾经做过这样一个实验。一些学生自愿去各地装精神病,并看精神病院是否收诊。70%的精神病院都收诊了,然后学生们再解释自己是装的,请求做精神鉴定并出院,但仍有10%的学生没有通过鉴定,继续被医院留下“医治”,直到学校开出证明,证明他们是参加实验的志愿者,医院才最终放人。“这个实验很值得深思。”马弘说,我国1亿多精神障碍者中,约1600万人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为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精神卫生法》规定,确诊一个住院病人,需经过两道程序:门诊医生确诊;住院前再由经治医生复诊。

    门诊医生确诊的步骤主要为询问陪同人员患者的相关情况,在陪同人员离场后,单独与病患进行沟通。如果发生门诊医生误将健康者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情况,还有复诊环节把关,承担责任的应该是最终给出确诊结论的经治医生。在非自愿住院治疗程序中,《精神卫生法》还规定了再次诊断和医学鉴定制度、医疗机构的检查评估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检查制度及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以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治疗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