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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后台实名制优缺点:损害批评VS保护公民信息

    股城网讯:近日,传出我国拟立法推行网络后台实名制,加强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对于实行网络后台实名制,公众意见不一,赞弹皆有。有人认为,实行网络后台实名制,的确可以加强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也有人认为,网络后台实名制有可能损害批评和监督。

    网络后台实名制
    网络后台实名制

    股城网综合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对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李飞说,当前,随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等违法活动大量发生,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从网络活动的现实来看,我国法律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处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还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迫切需要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为此,草案突出强调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范及其保护个人电子信息的义务作出多项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样负有保密和保护义务。

    在一些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实施侵害的行为人的个人和网站身份信息没有登记或者登记的信息虚假,导致违法活动成本低,取证、查处难。实行网络身份管理,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目前,我国电信企业和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有关部门和地方的规定开始实行手机用户和发布网络信息的用户身份登记。因此,草案作出相应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终端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从网络活动的现实来看,我国法律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处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还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因此,决定草案明确:“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李飞说,草案还赋予公民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这是有效治理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等网络违法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对于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中出现大量垃圾电子信息问题,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要求有关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以减少这类信息对其正常生活的干扰,维护其合法权益。李飞说,一些国家已制定相关法律,对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行为予以规范,要求只有经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才能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我国电信主管部门出台了相关规定,电信运营商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对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行为予以规范、控制。据此,草案作出相应规定,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手机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李飞在说明中指出,为了解决公民在维护其个人信息安全和有关主管部门查处侵害公民权益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存在的取证难、查处难等突出问题,有必要加强网络用户身份管理。实行网络身份管理,也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有关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普遍要求通过立法完善这一制度,为此,草案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此外,李飞表示,为了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草案还赋予有关部门对网络活动进行监管的必要权力,同时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配合的法定义务,并对违反本决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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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在很多案件中,网民是无端揣测,妄加评论,其实他一不是当事人,二不了解案情,只能是道听途说,人云亦云,结果妨碍了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在网上,“天边一只鸟”、“水中大青蛙”这样的一些名字在发帖跟帖。在网络上,存在不少人通过炒作社会热点,制造“注水民意”,干扰司法审判。

    面对网络侵权案件,尤其是一些匿名诽谤案,确认诽谤者的真实身份很难,网络的匿名发帖给公安机关破案带来很大难度,一般做法是通过IP查找其上网的地方,去现场堵他。

    更有甚者,利用网络散布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制造混乱,如有些群体性事件就是通过网络煽动、鼓动引发的。

    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虽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予以了明确,但在网络匿名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屏蔽、删除网络侵权信息仅能防止影响扩大,却难以从源头上有效防止网络侵权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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