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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请曹姓明星直播带货3月成交278元

    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一明星帮公司直播带货,三个月仅完成278元销售额后拒绝退款直播服务费的案件结果进行通报。

    公司请曹姓明星直播带货3月成交278元
    公司请曹姓明星直播带货3月成交278元

    2022年1月,南宁某主营迷你榨汁机、加湿器等小百货的商贸公司和明星曹某某签订了一份《直播推广服务合同》,其中要求曹某某直播带货,公司对其支付20万元的直播服务费,曹某某需要在2022年4月30日之前,将直播间的销售额达到100万元,若未达到,则需要退还直播服务费,并支付100%的违约金。但在合同签订后,曹某某在直播间仅成交了278元,并未达到销售目标,商贸公司要求退还支付的7万元直播预付款中的69722元,但对方一直拒不支付。后商贸公司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曹某某所属的上海某网络公司未完成直播任务,按照合同规定,应退还商贸公司的69722元服务费,除此以外还应支付69722元违约金。

    现在明星带货直播已成为了一种新的卖货方式,但明星直播翻车的新闻也不在少数,此案件也提醒商家,在进行直播签订合同时,要对双方的责任权利进行明确,并对直播任务量力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