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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孩偷窃被捆绑示 此恶劣做法足以伤害一个成长心灵

    12岁女孩偷窃被捆绑示,难道私刑就能带来正面效果吗?如此对待一个12岁的孩子,真的妥当吗?孩子做错事是这样教导的吗?12岁女孩偷窃被捆绑示,对于一个未成年的孩子,你觉得这样的惩罚合适吗?孩子的心理不会留下阴影吗?

    12岁女孩偷窃被捆绑示
    12岁女孩偷窃被捆绑示

    没经过别人同意偷拿别人肯定是不对的,但是超市老板以捆绑示众的方式是不是太过分了。孩子有错难道不能好好的教导吗?为什么要这样极端的惩罚孩子?难道不知道这样做会对孩子不利成长吗?

    小偷行为是可恨得,但老板的做法更可恶,仁慈虽然不能滥用,但这样的羞辱一个学生,老板应该受到惩罚!

    2011年12月4日,受害人小兰(化名)在北海市合浦县白沙镇一家超市内,偷偷挑选了两个发夹和三颗糖放进口袋走出超市。随后,未付款的小兰被超市员工抓住并被剥下外衣,挂上“小偷”的牌子捆绑在电线杆上示众。

    北海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超市老板及两名员工赔偿被侵权女孩医疗费用、精神抚慰金,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在案发超市和被侵权女孩就读的学校门口张贴道歉声明7天。

    在19日的调解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在道歉方式和道歉信内容上存在争议。原告要求被告在案发超市和被侵权女孩就读的学校门口张贴道歉声明7天,但被告不同意在超市门口张贴道歉声明。此外,原告亦不同意被告当庭书写的道歉信内容,故调解失败。

    女孩偷窃2个发夹3粒糖给捆绑示众,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了大盗偷国乱法总能大隐无事小孩犯错愚众却恶意治盗。虽小孩偷拿东西不对,但如此恶劣做法即不能解决问题还会更加伤害一个成长的心灵,并且在其心里种下恶的种子,中国法制如此状况令人担忧,伟大中国到底是求貌似强盛中兴还是长治久安哪!

    年仅12岁的小女孩偷窃超市里两个发卡和三颗糖,超市员工竟然采取捆绑挂牌等暴力手段,对小女孩执行侮辱人格的“私刑”。虽然这样可以泄愤和教育小女孩,但在心理上造成的伤害极可能会影响其一生。更何况,超市和员工没有执法资格,无权这样处置他人身体和剥夺他人权利。

    刑法的任务,是指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

    以下四个方面:

    一﹑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刑法的首要任务);

    二﹑保护公私财产,维护经济秩序(刑法的重要任务);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另一重要任务);

    四﹑维护社会秩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