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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岁少年抢劫卖淫女 杀人不成企图自杀

    20日,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少年涉嫌抢劫罪案-----在饭店打工二个多月后没领到工资,想去嫖娼却没钱,16岁的杨某某竟觉得不如抢劫来钱快,打起了抢卖淫女的主意,以至持刀捅伤卖淫女后又想自杀。近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涉嫌抢劫罪被移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6岁少年抢劫卖淫女
    16岁少年抢劫卖淫女

    2016年11月22日,杨某某因为曾经在火车站附近旅馆找卖淫女嫖娼,就想找个卖淫女嫖娼后再抢钱,觉得卖淫女比较弱势、自己抢钱不容易被发现。于是,杨某某准备了一把水果刀带在身上,卖掉了自己的手机当嫖资,来到之前去过的旅馆,和老板娘谈好嫖资后让她找卖淫女到房间。

    十几分钟后,在房间里,杨某某待被害人黄某某脱掉衣服后,逼迫其交出财物。黄某某说:没有钱。杨某某竟想:杀了她以后就能拿到钱,于是拿出刀捅在她的腹部。见对方大喊“救命”,杨某某怕被人发现,朝她的腹部连捅数刀。被害人挣扎着打开门跑到走廊上大声呼救,杨某某追出来依旧没有住手,被闻声前来的老板等人发现。杨某某见行径败露、无法逃脱,便退回房间,用刀割自己的脖子、手腕等处,意图自杀,随后被警察当场抓获。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办案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由于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因此,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