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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子遭骗色法官判获赔1元 引发网友激怒

    侵犯女人的“贞操权”,应该赔多少?近日,厦门法官对全市首例“骗色索赔案”作出宣判,要求骗色男子向受害女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2012年1月27日,小美和刘勇在婚恋网上相识,随后,多次约会并发生性关系。同年3月9日,刘勇向小美提出了分手。随后小美将刘勇告上了法庭。

    遭骗色获赔1元
    遭骗色获赔1元

    法官判决认定,小美所主张的性行为纯洁性之权益,属于建立在一定社会和法律基础上有关女子的性的“不可侵犯性之贞操利益”。所以,做出如上判决。

    厦门法官对全市首例“骗色索赔案”作出宣判,要求骗色男子向受害女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福建省首例保护“贞操权”宣判的最大意义就在于确认了“骗色要赔偿”的方向标,明确认定“骗色”是侵权行为,对不诚信的“骗色”行为予以谴责,可是如此廉价的“警钟”能警示他人吗?

    一元的购买力是多少?买不到一盒牛奶、一块面包,甚至买不到简单解决温饱的方便面,但是他却买到了一个女人的贞操。贞操对于女人来说至关重要,事件当事人小美被骗色,身心都受到严重伤害,可是骗色男子却只要赔偿1元钱便可以了事,恶心做坏事的成本未免也太低了。

    作为法院,本应该惩罚恶人,以此警示他人,可是法院似乎在保护作恶者。一元的作恶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是“恐吓”受害者不要“多事”吗?如果不能让恶有恶报,那法律的威信从何而来?又何以警示他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