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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乘客拒绝安检并掌掴安检员 被判行政拘留5日(2)

    一审判决后,苏女士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对苏女士不配合安检并殴打安检员的违法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考虑到苏某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其进行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应予支持。[责任编辑:木晓禾]严正申明: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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