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表》,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村民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表》,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民主评议,评议结束后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评议意见在本村范围内公告10日;公告期满后10日内将申请材料、评议意见和公告情况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4、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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